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蒙某某,无曾用名,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2********,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村**组**号,无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19年12月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7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被告人蒙某某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村**组**地经营养殖场养鸡,因时常有黄鼠狼出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蒙某某利用装修时使用的射钉枪,通过网上学习改装技术,在网上和都匀平桥一家五金店购买钢管进行改装,并购买了钢珠和火药。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精准度不高,为提高射击精准度,于是被告人蒙某某于2019年7月在网上购买一个绿外线瞄准器。后蒙某某用经过改装的射钉枪用于打黄鼠狼。
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改装后的枪支以射钉弹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61.76焦耳/平方厘米和251.26焦耳/平方厘米,两把用射钉枪改装后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击发弹药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手续、逮捕手续、监视居住手续、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网购记录、户籍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改装射钉枪的方法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改装射钉枪系用于打黄鼠狼,未对公共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检察官助理:胡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085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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