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四年前,被告人蒙某某为了打猎需要,找到代某某(已判刑),在自己提供枪管的情况下以350元人民币与代某某购买得自制火药枪一支。2019年7月11日罗甸县公安局在办理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中获知代某某曾卖火药枪给平塘县牙舟镇村民蒙某某等人。2019年7月13日平塘县公安局民警到蒙某某家后,蒙某某主动上交与代某某购买的枪支,并对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非法买卖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告知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有涉案人代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实;被告人蒙某某供述与辩解;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鉴定文书;蒙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蒙某某指认购买枪支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蒙某某指认枪支笔录及照片、蒙某某辨认存放枪支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蒙某某辨认购买枪支地点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购买国家管控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上缴非法购买枪支,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 江 滢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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