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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本院以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织金县人民医院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后,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蒙某某贩毒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编为 1 号),随后公安民警又在蒙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五包(分别编为 2-6 号),经称量,1号净重0.97克、2号净重0.09克、3号净重0.12克、4号净重0.11克、5号净重0.09克、6号净重0.01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6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毒品收据、通话记录、指定管辖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抽样笔录、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梁道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已装入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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