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绰号“蛤婆”,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7301984********,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城**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新城**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蒙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曾某某、庞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黄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约105克,非法获利104515元,其中:(1)2019年2月18日中午,黄某甲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阳春市三桥河东一侧下面的垃圾箱旁边,由黄某甲前往取走吸食。(2)2019年2月20日上午,黄某甲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阳春市河西名仕商务酒店背后“天天有食店”对面的一个花基处,由黄某甲前往取走吸食。(3)2019年3月7日21时许,黄某甲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阳春市河西清华幼儿园门口一张红色的招聘广告下面的草丛里,由黄某甲前往取走吸食。(4)2019年3月8日16时许,黄某甲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阳春市河西街道办门口“阳春市河西街道工会联合会”牌匾后,由黄某甲前往取走吸食。(5)2018年底的一天,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10元给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甲再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三楼窗户用纸巾包着0.2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黄某甲,黄某甲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和陈某某一起吸食。(6)2019年初的一天,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甲再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2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三楼窗户用纸巾包着0.2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黄某甲,黄某甲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和陈某某一起吸食。
2.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黄某乙贩卖海洛因约117克,非法获利117173元,其中:(1)2018年9月18日10时许,黄某乙与黄某丙两人通过黄某乙的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黄某乙和黄某丙去到蒙某某家门口拿到0.1克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吸食。(2)2018年10月14日左右的一天,黄某乙与黄某丙两人通过黄某乙的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窗户将0.1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黄某乙和黄某丙,两人拿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吸食。(3)2018年10月16日中午,黄某乙与黄某丙两人通过黄某乙的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窗户将0.1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黄某乙和黄某丙,两人拿到毒品海洛因后一起吸食。(4)2018年10月18日中午,黄某乙与黄某丙两人通过黄某丙的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藏在阳春市悦华酒店路边的花圃处,由黄某乙和黄某丙两人前往取走吸食。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海洛因约3.05克,非法获利3050元。
4.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苟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7克,非法获利600元,其中:(1)2019年1月31日晚上,曾某某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其住所附近的停车场,由曾某某前往取走吸食。(2)2019年2月1日晚上,曾某某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0.1克毒品海洛因放在其住所附近的停车场,因曾某某没有找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将100元退回给曾某某。(3)2019年2月10日中午,曾某某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三楼窗户用纸巾包着0.1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曾某某。(4)2019年2月10日晚上,曾某某和苟某某通过河西一美宜佳店员李某某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楼上窗户用纸巾包着0.1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曾某某,曾某某取得毒品海洛因后与苟某某吸食。(5)2019年2月13日凌晨0时许,曾某某和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蒙某某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蒙某某后,又通过李某某微信转账100元给蒙某某,蒙某某从其住所楼上窗户用纸巾包着0.2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曾某某,曾某某取得毒品海洛因后与苟某某吸食。(6)2019年2月13日晚上20时许,曾某某和苟某某通过河西一美宜佳店员李某某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00元购买0.1克毒品海洛因,曾某某走出美宜佳商店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5.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庞某某贩卖海洛因约0.33克,非法获利330元,其中:(1)2017年12月12日晚上,庞某某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5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一个放置毒品海洛因位置的视频给庞某某,庞某某去到视频所显示的位置取得0.15克毒品海洛因。(2)2017年12月15日下午,庞某某通过微信向蒙某某转账180元购买毒品海洛因,蒙某某从其住所三楼窗户用纸巾包着0.18克毒品海洛因扔下楼给庞某某。
6.2019年3月11日,阳春市公安局民警在阳春市春城城东大道双桥饭店内抓获被告人蒙某某,在其驾驶的粤******小汽车尾箱处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小包,经称量共重15.81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蒙某某共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226.08克,非法获利225668元,公安民警从其小汽车尾箱内查获含有海洛因成分毒品15.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鉴定意见;5.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19年11月28日
附:
1.案卷材料6卷,活页2页;
2.证据目录1份;
3.讯问视频、搜查视频、电子数据等光盘共9张;
4.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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