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小学文化,废品收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2019年月1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晚上,被告人蒙某某在收购废铝过程中,通过在粤T25****号牌中型厢式货车上加装水箱,装货后将水放掉过磅减少重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400元,当场被被害人王某发现并抓获,后交公安人员归案,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上述作案用的中型厢式货车1辆。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诈骗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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