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蒙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蒙某某在“咸鱼”APP、“蝙蝠”APP等网络软件上发布出售大麻叶的广告,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大麻叶货款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合计16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下旬,被害人李某甲在“咸鱼”APP 上看到被告人蒙某某发布的出售大麻叶的广告后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QQ,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李某甲,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李某甲信任后,骗得李某甲人民币24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2.2020年9月下旬,被害人陶某某在“咸鱼” APP 上看到被告人蒙某某发布的出售大麻叶的广告后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QQ,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陶某某,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陶某某信任后,骗得陶某某人民币25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3.2020年10月上旬,被害人李某乙在“咸鱼” APP 上看到被告人蒙某某发布的出售大麻叶的广告后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QQ,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李某乙,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李某乙信任后,骗得李某乙人民币5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4.2020年10月上旬,被害人易某某在“咸鱼” APP 上看嫌疑人蒙某某的QQ,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易某某,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易某某信任后,骗得易某某人民币26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5.2020年10月上旬,被害人李某丙在“咸鱼”APP 上看到被告人蒙某某发布的出售大麻叶的广告后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QQ,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李某丙,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李某丙信任后,骗得李某丙人民币24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6.2020年10月上旬,被害人杜某某在“蝙蝠”APP 上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蝙蝠号,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杜某某,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杜某某信任后,骗得杜某某人民币1600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7.2020年10月中旬,被害人傅某某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QQ 号,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傅某某,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快递单号骗取傅某某信任后,骗得傅某某人民币1512 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8.2020年10月18日,被害人陆某某在“蝙蝠” APP 上添加了被告人蒙某某的蝙蝠号,被告人蒙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麻叶可以出售给陆某某,使用虚假大麻叶照片、虚假担保平台支付链接、虚假快递单号骗取陆某某信任后,骗得陆某某人民币3000元。案破后赃款均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蒋长兰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无锡市女子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卷、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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