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77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街**(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蒙某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2019年2月份之后,蒙某某在与罗某某(现丈夫)以男女朋友关系身份相处并同居期间,又与被害人刘某某保持男女关系。同年5月份,蒙某某怀孕。被告人蒙某某为了骗取刘某某财物,隐瞒其有两次婚姻经历、并生有两个小孩同时有男朋友的真相,虚构孩子是其与刘某某所生的事实,于8月中旬以编造预定月子中心需要支付订金的名义,骗取刘某某人民币4.3万元,随即马上前往澳门将所骗款项挥霍一空。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蒙某某与罗某某登记结婚,11月中旬,被告人蒙某某又编造去美国待产生孩子的名义,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万元,最终将所骗取的款项全部挥霍。2020年1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其根本没有去美国待产的事实,遂报警。
被告人蒙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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