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蒙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使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隆盈天下平台上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4个团购包加入“隆盈天下”传销组织,后发展卓某某(另案处理)。卓某某又发展苏某某、莫某某、凌某某、覃某某等人。
蒙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人数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过三层,非法获利134288.32元,在传销体系中还负责给新人授课等工作,在体系中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认购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认购产品以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下线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1782****。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叁册、鉴定意见书贰册、光盘肆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