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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路**号**村**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凌晨4时32分许,被告人蒙某某行至本市碑林区**综合市场门口水果摊处,趁被害人刘某某在水果摊旁简易床处睡觉之际,将其左胳膊下方手机充电器线拉出,盗走正在充电的深海蓝色华为畅享20pr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8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蒙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价格鉴定报告及告知书;

4.被告人户籍信息;

5.现场指认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谅解书、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  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被害人刘某某询问笔录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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