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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526011966********,壮族,初中文化,住百色市右江区**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城***馆门前,发现一辆电动车储物槽内有一部手机,随即产生盗窃该手机的想法。被告人蒙某某见到周围无人,便伸手将电动车储物槽内的手机偷走并离开现场。当日,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洗车场内将被告人蒙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经百色市右江区发展与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华为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786元。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盗窃行为,2019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某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城内盗窃手机的事实。

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时53周岁,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聃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880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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