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27号
蒙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87********,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3时30分,被告人蒙某某窜到本市高埗镇高埗村高埗文化广场凉亭附近,趁被害人陆某某在草坪上熟睡之机,盗走陆某某拿在手上的一台VIVO品牌手机(经鉴定价值532元)。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凤岗镇雁田综合市场一路口将被告人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锋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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