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树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56********,壮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村委会**街*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4月21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83年9月29日因为遗漏犯罪事实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十七年,1991年12月14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6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9时许,蒙某某在八宝街上三角塘一心堂门口乘雷某某不备之机扒窃了雷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装有现金的塑料袋,后因被雷某某发现,蒙某某遂将装有现金的塑料袋丢在现场后逃离。经清点,扔在现场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300元整。
案发后,蒙某某赔偿了受害人雷某某人民币37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现金(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田某甲、王某等人的证言;4.失主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4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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