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16,水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匀东镇**村**组。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5月减刑释放。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2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2020年2月24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蒙某某在都匀市**小区入口处附近将被害人冯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一部华为nova3e手机盗走。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1104元人民币。案发后,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图片说明、贵州省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健康档案、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心电图、谅解书、收条、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赵丁
附件:1.被告人现在都匀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天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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