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德邦物流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美的城,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石佛路铁路桥下旁边路口处,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其骑行至新浦新区美的城旁礼仪新城5号小区4号停车场内藏匿;
2.2020年7月10日20许,被告人蒙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并将该车搭载在自己骑行的电动车上,运至汇川区昆明路其面包车内藏匿;
3.于2020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遵义是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采用搭线启动的方式,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及红色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盗走,并分别藏匿于礼仪新城5号小区2号停车场、美的城售楼部旁边围墙处。
经依法鉴定,上述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 户籍证明;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发还物品清单;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鉴定意见及资质;6.被害人田某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涉案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综合全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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