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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纳某某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享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2020年4月8日在本院值班律师(刘柱)的见证下,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0时,被害人余某某下班回家将自己的一辆绿色二轮踏板摩托车停放在**小区**栋过道里面,2019年12月24日上午7时30分,被害人余某某发现自己踏板摩托车被盗,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害人余某某接纳某某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要赶到广场去出警。出警过程中,经过老法院门口的三岔路口时,发现自己被盗的二轮摩托停放在老法院公交车站台旁边,经询问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得知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了盗窃此车的被告人蒙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现该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余某某,经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二轮摩托价值1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鉴定书及鉴定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永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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