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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3********,壮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于2017年5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2时某某,被告人蒙某某伙同蒙某甲(另案处理)开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三姑殿内,从殿内功德箱窃得一只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的红包,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同伙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银行凭证、收条、谅解书、监控内容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翁某某、郭某甲、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郭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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