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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09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90********,毛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5 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至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栋**房,盗得布某某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并盗得朱某某的雨伞1把、内含现金约300元等物品的背包1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99元。

归案后,被告人蒙某某已经退还布某某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布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蒙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芋蓁

检察官助理  张  成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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