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44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和韦某某(另做处理)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餐厅,二人打开未上锁的大门,从店内收银台处盗窃了被害人叶某某现金人民500元、2台白色手机以及4包芙蓉王香烟和4包黄鹤楼香烟,后二人将上述2台手机丢弃。经鉴定,上述被盗8包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6元,被盗手机暂无法核价。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蒙某某和韦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美食店附近,韦某某从窗户爬进店内,蒙某某在店外望风,从收银台处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以及三条香烟(芙蓉王、玉溪、双喜经典各一条),后二人驾车逃离。经鉴定,上述被盗芙蓉王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250元,玉溪香烟每包价值人民币23元,双喜经典香烟每条价值人民币100元,合共价值人民币580元。
2020年4月8日17时许,罗村派出所民警在南海区**厂附近抓获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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