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蒙某某、陈某某合伙在陈某某承租的德庆县**镇**村委会**村背后山场种植桉树。2017年台风过后,被告人蒙某某在明知该山场上的桉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的面积为4.9401公顷,被砍伐林木的总蓄积为284.3548立方米,出材179.1立方米,剩余物34.1吨。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滥伐木材总价值为87415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蒙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勘察调查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承包合同、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德庆县**镇**村委会**村背后山场上的桉树没有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该山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鸿
检察官助理:黄雪琴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2、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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