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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广西环江毛南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经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蒙某某HIV抗体进行确证检测,其 HIV-1抗体呈阳性,系艾滋病患者。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蒙某某到河池市人民医院领取抗病毒药品进行艾滋病相关治疗,医院告知其已感染艾滋病及相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其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2017年5月8日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人蒙某某进行备案登记并为其办理特殊病种病人民政救助(农村低保救助)。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经双方约定被告人蒙某某收取韦某某人民币60元,二人在环江县东兴镇东兴街道桥头旅社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2日二人被环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测结果;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启强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本自治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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