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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_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蒙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0********,布依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8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与其丈夫韦某某因感情纠纷长期争吵,2020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蒙某某发现韦某某使用手机与女性聊天,怀疑韦某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产生杀害韦某某后与韦某某一起死的想法。蒙某某趁韦某某上厕所之机,将两支名为“杀虫王高效氯氰菊酯”的农药放入韦某某未喝完的“百事可乐”瓶里,并用瓶盖盖好放回原位,然后将农药瓶子和药盒用塑料袋包裹丢弃在房屋后面的空地上。韦某某上完厕所回来后打开瓶子准备喝时,发现有异味而未喝,韦某某因其子女劝说当日未报警。2020年2月8日,蒙某某与韦某某再次争吵,韦某某遂将蒙某某毒害自己的事情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蒙某某投放的“杀虫王高效氯氰菊酯”农药和其投放“杀虫王高效氯氰菊酯”的百事可乐瓶,并依法提取“杀虫王高效氯氰菊酯”和百事可乐瓶中的可乐汁送检。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17日鉴定:查获的“杀虫王高效氯氰菊酯”和百事可乐瓶中的可乐汁均检出氯氰菊酯成分。

蒙某某与韦某某经贞某某法院判决二人于2020年8月19日解除婚姻关系。案发后,蒙某某取得被害人韦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投毒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贞某某**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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