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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乡**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3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7时41分许,被害人刘某某骑电动车途经深圳市光明区**村五号岗亭路口时看见有一群人在该处,遂将电动车停在该路口处准备看热闹,一名男子骑电动车相向过来堵住刘某某去路,双方发生口角。在此期间,被告人蒙某某骑电动车途经该路口,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手持电动车车锁将刘某某打伤并离开现场。刘某某受伤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10月2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脾脏破裂,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捌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鉴定,伤残等级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捌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讯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作案工具暂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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