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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琼山区**路**里**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蒙某某与吴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在聊天时,张某某提出要去报复有过矛盾的被害人林某某,经商量同意后,蒙某某伙同吴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吴某乙开车去海口市南大立交桥的**酒吧,由吴某乙开车,到酒吧后便在门口等待林某某,当时还遇上吴某丙,吴某丙也同意参与报复林某某。当林某某从酒吧里出来乘出租车要去吃夜宵时,蒙某某与吴某甲、张某某等人就开车跟踪在林某某乘坐的出租车后面,当跟踪到海口市琼山区振兴路路口看到林某某下车时,吴某甲、张某某、陈某某、蒙某某、吴某丙均拿着刀冲向林某某追砍,吴某甲先砍到林某某的身上,并拿刀背打林某某的小腿,张某某、陈某某、蒙某某、吴某丙也追上去往林某某的身上砍,蒙某某砍了一、两刀,林某某没跑多远就摔倒了,张某某、陈某某等人还继续砍才离开。当时吴某乙开车到现场后就待在车上,吴某甲、张某某等人砍完后再上车一起离开。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者林某某左额项部受伤致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伤者四肢疤痕总长达33.5cm,构成轻伤二级。因此,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蒙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材料、照片、报案书、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同伙人吴某甲、张某某、吴某丙、陈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方位图、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与同伙为报复,一起持刀追砍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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