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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蒙某某在平南县大安镇新蒙村旺岭屯的球场旁边,因其饲养的鹅被狗咬的赔偿问题与被害人黄某甲协商不成发生争执,后蒙某某伙同他人用拳脚对黄某甲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黄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裕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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