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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9********,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某某乙在南丹县八圩乡某某屯,因琐事发生争执相互殴打。在打斗过程中,某某甲用柴刀将某某乙右边腰部砍伤。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某某乙所受外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意见。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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