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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某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3日20时许,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吉三屯的陈海文、陈华胜召集各自的同学周伟波、蒙展、李大松、蒙俊志、苏春龙、莫某甲、莫在乐、莫桂德、陈俊安、陈柱华等10多个人在其家里聚会吃饭和饮酒。在饮酒猜码时,莫某甲和李大松因猜码喝酒的问题发生争吵和推打,后被众人拦开。饮酒散场后,周伟波、李大松等人来到镇隆往大新镇公路旁的周塘村路口,莫某甲和李大松、周伟波通过电话对骂。后周伟波、李大松、蒙展、陈海文、陈华胜、蒙俊志、苏春龙等人召集蒙学源、蒙学欢、某某甲、蒙伟文等另外的20多个后生仔,拿着长刀、铁水管等工具,开摩托车、小车、面包车到周塘村路口准备打架。在明知要打架的情况下在镇隆街上吃宵夜的某某甲仍伙同其他人一起去到周塘村路口准备打架。在周塘村路口知道莫某甲已回到马旦村后,周伟波、蒙展、陈海文、陈华胜、蒙俊志、苏春龙、蒙学源、某某甲、蒙伟文等人密谋后又去马旦村路口准备斩莫某甲。蒙学源带领某某甲、蒙俊志、蒙伟文、蒙德全、蒙裕远、蒙文欢、蒙文林等人搭乘由某某甲驾驶的一辆金杯面包车和另外人开的一辆小轿车去到马旦村路口,同苏春龙、周伟波、蒙展、陈海文、陈华胜、蒙学欢等人在村口会合并停好车后,陈华胜在停车处看车负责接应,其余的人拿刀、铁水管冲入马旦村斩莫某甲,其中某某甲拿有刀冲入村中。莫某甲在马旦村路口看见那些拿刀、铁水管的人想砍他,边往马旦村里面跑边喊:“着砍了,着砍了。”在马旦村路口旁,莫天兵的小卖铺处的莫天乐等人听到后,手拿木棍、铲等东西走出来劝阻,后莫天乐在镇隆镇马旦村一屯路口旁的莫德华教练场上被砍伤。2014年7月4日凌晨3时左右,莫天乐经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莫天乐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意见是:莫天乐系因多发性创伤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现场丢弃的工具(照片);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蒙学源等人证人证言 4.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尸体检验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8.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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