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阳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3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公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蒙某某以其经营的佛山市**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到广东**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在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的建筑工程,后于2015年9月下旬停工,广东**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的工程款,被告人蒙某某拿的工程款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部门的查找,更换了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处于失联状态,经核算,共拖欠谢某某、黄某某等十名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786231.57元。
2017年12月7日,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蒙某某欠薪行为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蒙某某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综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阳山**工地直属班组各人员工资支付表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工人欠薪明细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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