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为图财,于2020年2月26日17时许,到肇庆市端州区星湖东路7号众和堂凉茶店门前道路,趁被害人郑某某停车下车后没关车窗,钥匙还插在车上之际,将其驾驶的一辆黑色别克凯越的小轿车(车牌:******,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000元)强行开走。案发后,该小轿车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冀慧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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