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宜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桥**号,住宜昌市高新区**路**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8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蒙某某与付某某放贷团队借款90万元给汪某某夫妇,用于经营周转。汪某某夫妇陆续还款,其中2014年12月3日,蒙某某受付某某的安排,在宜昌市胜利四路丽橙酒店与汪某某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汪某某位于宜昌市**大道**号的房屋,抵债人民币7.00万元。2015年1月5日付某某将万某某的一辆马自达轿车以18.00万元收购。至2015年1月7日,万某某、汪某某已归还蒙某某及付某某放贷团队本金和利息人民币86.2180万元。2016年7月6日,蒙某某受付某某安排找被害人汪某某、万某某延长其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道**号的房屋的租赁期限,以抵账剩余债务及新增债务。当晚六时许,蒙某某邀约五峰**有限公司的员工覃某某及朱某某二人在万某某位于本县**镇**小区**栋**室家中,蒙某某要求汪某某夫妇在付某某起草好的《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汪某某夫妇以租价低、租期长不同意签字时,蒙某某便对汪某某夫妇辱骂,威胁不签协议就带汪某某夫妇去宜昌解决,覃某某充当说客,配合蒙某某要求汪某某、万某某签字。汪某某以万某某因破腹产伤口复发,需要休息,要求蒙某某等人离开,蒙某某、覃某某不但不离开,反而以不签协议就不准休息强迫汪某某夫妇签订协议,直至次日凌晨3时,汪某某夫妇被迫在协议上签字,同意以21.70万元的延长该房屋租赁期限10年。
经湖北亚隆资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在2014年12月3日至2026年7月6日期间租赁评估值为41.4728万元。后经付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湖北日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该房屋2014年12月3日至2026年7月6日的预测租值31.99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汪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大道**号房屋及照片;2.房屋租赁协议书、借条及还款协议、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汪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记录、照片;7.估价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耘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高新区**路**小区**的住所,电话177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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