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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有限公司宿舍内及公司附近一兰州拉面店内,为赚取“六合彩”的赔率差额,通过微信联系、经他人介绍等方式,接受黄某某、黎某某、微信昵称为“多彩贵州”、“4姑老表”、“蒙阿五弟”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50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开户、交易信息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暂存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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