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26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壮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某甲(已判刑)和黄某乙(已判刑)经商量决定在田某某**镇**村**屯小溪边开设赌场,由黄某丙(已判刑)负责临时搭设帐篷,拉电拉灯提供照明,提供赌桌凳子,黄某甲叫来黄某丁(另案处理),让其跟着黄某丙在**村**附近负责放哨守路,并在通往赌场的机耕路上到处摆放石块,避免汽车顺利通行。在赌博过程中,黄某乙、黄某甲及被告人蒙某某负责从赌桌台面上按每局20至50元不等的台费"抽水"渔利。赌场于2017年1月21日开设,每天晚上开赌时间从21时许至次日01时许,于2月11日0时许被田某某公安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忙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伟杰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507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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