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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寻衅滋事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大关镇**村**组,2019年3月1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蒙某某酒后因自己与妻子前一日发生矛盾,心生不快,便在大关镇街上的一超市内购买了两把菜刀,欲拦车找其妻子麻烦,未果。后见被害人陈某某与其女友刘某某乘坐的面包车停放在路边,借着酒劲就向陈某某索要烟钱,被拒绝后,便从身上抽出一把菜刀威胁、恐吓陈某某,菜刀被陈某某夺走后,蒙某某又从身上抽出另一把菜刀继续砍向陈某某,但菜刀再一次被陈某某夺走。陈某某在从蒙某某手中抢夺菜刀的过程中,被蒙某某用菜刀割伤右手拇指和左手手背。蒙某某得知受害人一方要报警后,请求不要报警,但被拒绝,便跑到面包车车头前,用自己的头撞面包车引擎盖,撞了数次后,仰躺在面包车车前,后被接处警民警将其带离。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蒙某某赔偿陈某某48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聂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酒后持刀恐吓他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维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蒙光书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黔西县大关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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