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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兰州市小西湖**外卖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5月8日22时许、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三次出资由吸毒人员赵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容留赵某某、柴某某在其租住的七里河区**沿**号的房屋内吸食毒品三次。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蒙某某、赵某某、柴某某抓获,尿检报告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倩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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