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楼**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盐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蒙某某在2020年4月中旬至2020年5月7日期间,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盐亭县**镇**楼*栋*楼*号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

1、2020年4月中旬某日,吸毒人员谢某某(小谢)携带冰毒至被告人蒙某某的家中卧室内与蒙某某、袁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蒙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在其家中卧室内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蒙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200元的冰毒,在其家中卧室内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蒙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了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在其家中卧室内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吸食冰毒;同日下午14时许,蒙某某在李某某处再次购买了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容留袁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蒙某某的卧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包,经称量共计0.27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检查、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转帐记录、视听资料等在卷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散页材料19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