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小区**栋**单元**(户籍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驾车顺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道交叉口,向左转弯过程中,遇刘某某驾车顺**道由东向西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3日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蒙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蒙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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