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许, 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Y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邕武路出发,途径邕武路、厢竹大道主干道,行驶至青某某厢竹大道、清厢快速路匝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蒙某某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蒙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呼气检测单和乙醇定量检测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环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蒙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某某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A座2单元11层1101号,1360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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