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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晋J****2号小型汽车由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潘村由北向南行驶至曹村,撞该村李某某房屋,致房屋受损、同行车上人员受伤。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蒙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ml/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沈梅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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