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6时左右,被告人蒙某某酒后驾驶桂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道由平南二桥往平南一桥方向行驶,至平南县**街道办**村**停车场前路段时,与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冀F****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碰撞,造成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95mg /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蒙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闫纯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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