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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兴隆县,住******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批准并由兴隆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蒙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北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杖子镇高杖子村山嘴施工路段时,与对行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辉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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