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驾驶号牌为贵0*****9的变型拖拉机由桂平市**小学附近往该村西屯修路处运泥土。至目的地附近的三岔路口,被告人蒙某某在倒车过程中,适逢被害人梁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梁某乙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当场死亡,梁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梁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乙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梁某丙、梁某丁、梁某乙证言;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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