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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赵某某等共7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1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宁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大道**号。2016年因无证驾驶被宁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赵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黄某乙、黄某甲、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蒙某某、赵某某伙同蒙某甲、黎某某、郑某甲、黎某甲、郑某乙(均未归案)等人在宁明县城中镇下州村则子屯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韦某某、刘某某(未归案)、李某某(未归案)、陈某某(在逃)等人在赌场看场、做工。赌场向赌客发放100元/人的人头费以吸引赌客参赌,每天开设两场,按每盘桌面赌资抽取渔利。2020年7月15日凌晨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赌客22人,缴获赌资220001元、扑克牌1副、麻将2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蒙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韦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七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蒙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韦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玉

检察官助理:农秀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4********;赵某某、黎某甲、黎某乙、黄某乙、黄某甲、韦某某现关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共4 册,光盘24 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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