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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甘福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蒙曙旭,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

二名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经密谋伺机到贵港市港北区六八菜市场实施盗窃。11时许,被告人甘福强发现被害人龙某某放在其上衣口袋的一台手机露出一小截,就趁龙某某不注意,由被告人蒙曙旭在旁边放风,被告人甘福强动手扒窃龙某某上衣口袋的一台OPPO牌A9x手机,二被告人欲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归还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发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物证:镊子一把;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扒窃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福强、蒙曙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他们自愿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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