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蒙某某,绰号“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街**路**号。2010年7月10日因卖淫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16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3年3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同年3月2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28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同年12月10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住德清县**街道**路**号。2017年10月10日因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2月17日、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蒙某某在德清县**街道**路**号经营某某足浴店期间,多次为卖淫人员陈某某、王某某、樊某某等人介绍嫖客,并容留上述卖淫人员在其租赁的**路**号某室、**号某室、**号某室等处进行性交易。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人员陈某某与嫖客赵某某在上述某室进行性交易。
2.2019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人员王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介绍的嫖客余某某在上述某室进行性交易。
3.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卖淫人员樊某某给嫖客陈某某,后二人在一轿车(浙EDP****)内进行性交易。
4.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人员樊某某与嫖客詹某某在上述某室进行性交易。
5.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蒙某某容留卖淫女樊某某与嫖客魏某某在上述某室进行性交易。
6.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并容留卖淫女樊某某与嫖客叶某某在上述某室进行性交易。
二、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6月份某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卖淫人员陈某某给嫖客陈某某,后二人在德清县**街道**城**街**号二楼一房间内进行性交易。
2.2019年9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卖淫人员黄某某给嫖客陈某某,后二人在德清县**街道**路**号某室进行性交易。
3.2019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蒙某某介绍卖淫人员王某某给嫖客余某某,后二人在德清县**街道**路**号某室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蒙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5.辨认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林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蒙某某、林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他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詹玲玲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4********);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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