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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昌华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蒙昌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昌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蒙昌华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火冒菜馆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黑色华为Mate20移动电话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指认笔录等;

1.​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1.​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1.​ 价格鉴定意见;

1.​ 被告人蒙昌华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昌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蒙昌华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家中(联系电话号码:1592256****);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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