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明光,绰号“小老解”),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蒙开和,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3********,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于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商议后,由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蒙开和,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集益路2-1号商铺门口路段。被告人蒙开和先下车动手抢夺正在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后立即搭乘在附近接应的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上述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788元,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将项链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开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桂京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蒙开和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的摩托车(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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