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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4197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现住凉城县**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凉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蒙某某与**牧场司机孙某某在凉城县**镇**村**牧场种植的玉米地里驾驶收割机(型号:克拉斯850)收割青贮玉米,蒙某某驾驶收割机,孙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收割过程中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蒙某某将收割机停下,发现被害人赵某甲倒在地上,后蒙某某将车后退并停下,下车发现被害人赵某甲左小腿及右脚已经被卷到收割机里,孙某某给**牧场青贮负责人张某甲拨打电话,张某甲给现场负责预防事故的张某乙拨打电话让其报警,张某乙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119救援,后被害人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甲系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蒙某某归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9月21日,被害人赵某甲家属与**牧场、蒙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凉城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孙某某、鲍某某、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忠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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