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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蒙国猛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406号 

  被告人蒙国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163号。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于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国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蒙国猛与“小弟”(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居委**网吧内实施盗窃,被告人蒙国猛将些许散钱仍往被害人王某某所坐的位置下方,随后在经过被害人身旁时拍其肩膀吸引其注意力,并由“小弟”趁被害人弯下身子捡拾零钱时将桌面的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38元)盗走。被告人蒙国猛随后将手机卖出。

2017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蒙国猛伙同“老张”(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网吧内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华为P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0元)并将手机卖出。

2017年1月10日21时许, 被告人蒙国猛伙同“老张”在深圳市龙华新福城大水坑**村**网吧内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柏某某的OPPO R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并将手机卖出。

2018年6月16日21时许, 被告人蒙国猛伙同蒙某乙(具体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工业区某某社区**网吧内采取同样的方法盗窃被害人起某某的OPPO 11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并将手机卖出。

2018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蒙国猛伙同蒙某乙某某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网咖内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被害人涂某某的小米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0元)并将手机卖出。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蒙国猛在深圳市**区**看守所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国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国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蒙国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蒙国猛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某某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蒙国猛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及赃款均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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