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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l利某故意伤害案)_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蒋利某,曾用名蒋天文,绰号“结巴佬”,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2********,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2017年3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0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9至2019年11月5日止,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8日23时许,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蒋某辛小卖部,被告人蒋利某、蒋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蒋某庚因赌钱赔付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蒋利某、蒋某乙将蒋某庚打伤。经鉴定,蒋某庚所受伤情属轻伤。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蒋利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关于蒋某庚一案的补充说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病历、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及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徐某某、蒋某己、唐某某、王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蒋利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利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利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利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蒋利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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