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蒋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四川**企业管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山东**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孙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发展**乳业公司产业化项目,由**公司在三年内向**乳业公司注资5亿元人民币。但资金未能全部到账,双方遂协商向社会募集资金。2014年6月起,**乳业公司在四川成都、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分理处,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乳业公司与被告人蒋某约定,由蒋某向**乳业公司提供资金,**乳业公司向蒋某支付融资费用。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工程四川志愿者中心试点工作站”负责人和中国老区红色志愿者的身份为幌子,在本市高新西区**大道及本市青羊区**路等地,通过召开宣讲会,组织群众参观**乳业公司等形式,宣传“**羊奶吧”、“一只羊托起老区致富梦-**工程”等项目,并以高额利息吸引群众与**乳业公司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山东**乳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扶持老区建设协议书》等合同,吸收投资群众资金。经鉴定,根据**乳业公司《债务清册》,蒋某部融资金额共计53,690,000元;根据报案人提供的合同及所附“合同资金明细表”及“代持股权明细表”,被告人蒋某的涉案金额共计35,421,100元;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乳业”被害人信息登记表》及所附材料,报案人共计投资20,779,800元,报案人已收本息1,515,206.5元,报案人实际损失19,262,493.5元。
2019年5月30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蒋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拾伍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3.司法会计鉴定书壹份,宣传资料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