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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村委**头**号。被告人蒋颍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静,系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颍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25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蒋颍为满足个人生活和高消费娱乐,至常州市武进区**实验学校、**小学等地,以帮忙注销信用卡为由,骗取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手段,冒用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等23人信用卡后提现至个人招商银行卡,用于个人挥霍。截止至案发,被告人蒋颍尚未归还共计人民币550709.41元,案发后,被告人蒋颍家属已协助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蒋颍人口信息表、被告人蒋颍招商银行卡往来明细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颍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金丽娜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蒋颍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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